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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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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刘某为了盗窃汽车而打探观望,是为盗窃制造条件,因此属于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