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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员,秦某前去应聘,9月1日顺利入职甲公司。10月15日甲公司与秦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0000元;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工作地点为Q市N区南湖北路。秦某每天工作12小时,2个月后,感觉身体明显透支,且还没有加班费,于是拒绝甲公司的超时加班安排。甲公司于11月25日以秦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甲公司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B

秦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C

甲公司可以要求秦某支付违约金

D

甲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关于试用期时间和工作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秦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故本题答案为B。
A项:甲公司试用期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甲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C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服务期和保密业务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秦某支付违约金。
D项: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补偿金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