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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16.甲乘坐公交车时因到站未停与司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公交车失控撞到路边电线杆,乘客及行人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甲的行为不构成: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交通肇事罪

C

寻衅滋事罪

D

危险驾驶罪

正确答案 :B C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BCD 【金标尺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控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甲在公交车行驶途中抢夺方向盘,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题中甲抢夺方向盘时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显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题中甲的行为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