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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A公司交付货物后诉B公司未交付货款,B公司称其已经将货款交付给A公司的员工史某,但是A公司称并没有从员工史某处收到货款。对此,法院依据A公司与B公司的申请,通知员工史某参与诉讼。下列有关史某参加诉讼的身份说法,正确的是( )。

A

史某是证人

B

史某是共同被告

C

史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史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史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AB公司之间的诉讼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对于货款交付一事,因为B公司主张已交付给史某,A公司主张未收到,案件处理结果与史某有利害关系,因此史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故本题答案为D。 A项:史某是与案件处理结果与史某有利害关系,不是证人。 B项:史某不是共同被告。 C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史某对A、B公司争议的货款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