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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7.某日,因抢占煎饼摊位,李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后,李某使用钢筋棍与刘某使用遮阳伞把互殴,互殴中李某将刘某打致右上唇贯通伤、右眼框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来李某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未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下列关于这一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A.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予刑罚处罚

B

B.李某持械致伤被害人,应予从重处罚

C

C.李某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D

D.在此案中刘某一定不具有过错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题中,李某故意伤害刘某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应予刑罚处罚。故A项说法正确。又因为李某持钢筋棍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身体遭受伤害,手段恶劣,故应予从重处罚。故B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 C项:《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题中,李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而非自动投案,故不属于自首。故C项说法错误。 D项:李某与刘某斗殴造成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存在相互斗殴,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