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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1月,甲公司与A银行订立保理合同,通知了乙公司;3月,甲公司与B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将债券出质给B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5月,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办理了保理登记;7月,甲公司与D公司订立债权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D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现乙公司的债务到期,最先享受债务受偿的是(  )。

A

A银行

B

B公司

C

C银行

D

D公司

正确答案 :B

解析

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办理了登记的有B公司和C银行,其中B公司的登记时间早于C银行,因此B公司最先享受债务受偿。故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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