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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7. 某国有公司计算机系统维修员陈某(外聘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该公司董事长杨某(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100万的财物占为己有。对陈某、杨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

A

陈某不构成犯罪,杨某构成贪污罪

B

陈某构成贪污罪,杨某构成贪污罪

C

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构成贪污罪

D

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B。考查法律-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计算机系统维修员陈某与公司董事长杨某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由于陈某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杨某的职务更高,是主犯。因此,应当按照主犯杨某的犯罪性质定罪,即杨某、陈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