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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正在路边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

A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B

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夺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C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D

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李某在面临着生命危险的时候侵犯了黄某对摩托车的财产所有权,生命权大于财产权,避险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