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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8.甲因资金短缺,向乙借款5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自己价值8万的车子抵押给乙。后又偷偷将车辆以市场价卖给丙。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抵押条款有效

B

乙有权就甲卖汽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C

甲与丙的买卖合同违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D

无论抵押是否登记,乙均获得抵押权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ACD(此题有争议)。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故A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案中,属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物权法并未规定就此种情况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B错。甲作为抵押人,违背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意: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满足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适用善意取得),是有效的。故C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正确。故本题选ACD。 【拓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留下了一个漏洞,即“未经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等该如何处理,相关漏洞延续到《民法典》: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虽然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抵押权人只有在“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才享有对抵押人出让抵押财产所得款项的请求权。从抵押人的角度出发,该条款无疑提升了抵押人流转抵押财产的动力(即获得抵押财产转让溢价款)。但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其不再当然有权主张就转让价款提前受偿;另一方面,何谓“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亦有赖未来的司法解释或实践判例进一步明确。 此外,《民法典》在原有的动产登记对抗原则上,于第四百零四条新增“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限制”,即“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按照此规定,如果买受人已向抵押人支付合理价款且该抵押财产已交付予买受人的则抵押权灭失,此时也就改变了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流转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原则。 总之,此题争议点在于不知命题人采取何种观点,故此题若全选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