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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刘某提起诉讼后发生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王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B

刘某以审判员与王某同姓为由要求审判员回避,被拒绝

C

王某称当初借款事项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要求提起反诉

D

一审此案时,人民法院派出4人组成合议庭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D项中人民法院派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为双数,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A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属于被告,故可由王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B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员与被告王某同姓并不代表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属于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故被拒绝是合理的。 C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被告王某称当初借款事项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属于反驳诉讼请求,故可以提出反诉。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