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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清洁洗车店是家普通合伙企业。齐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刘某为有限合伙人。2020年5月,邓某加入该企业。邓某在加入该合伙企业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自己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020年6月,刘某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7月1日,债权人向清洁洗车店提出偿还债权的请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债权人可以请求齐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B

刘某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退伙

C

邓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实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D

因邓某与清洁洗车店有约定,债权人请求邓某偿还债务时,邓某可以拒绝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齐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齐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刘某丧失行为能力,不属于上述退伙的事由。 C、D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邓某作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债权人请求邓某偿还债务时,邓某也不得以约定为由拒绝偿还。故C、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