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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甲与乙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自2005年以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1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听从法院告知建议去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对此应( )。

A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B

告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C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D

按事实婚姻处理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为本题有时间限制,时间为2009年,因此按照旧法处理。故本题选C。
【提示】《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已经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