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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78.2012年10月10日,郭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郭某在该公司任职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郭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郭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郭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此后,郭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郭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该公司不属于恶意调岗

B

该公司与郭某没有协商一致,郭某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不能以旷工予以评价

C

该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郭某或者额外支付郭某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

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郭某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答案〕AB。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
A项: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确实无法维持王某原来的岗位,因此,公司不属于恶意调岗。A项正确。B、D项: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王某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公司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以旷工论处,因此,应当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B项正确,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AB。
【拓展】C项:公司具有与王某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C项应先协商,协商无果才可以解除。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