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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张某是某市一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时,在学校过道排队,因人多拥挤,张某插队站在了同学李某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李某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李某顺势推倒并猛踢张某。随后两人被同学拉开,在不远处组织放学的老师也迅速赶来查看情况。因受伤严重,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因此往院17天,花去了一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张某出院后,其父母先后找到李某的家人、学校以及为学校承保的保险公司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分歧过大,始终未能协商解决。无奈之下,张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李某的父母、学校以及为学校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一万八千余元。
法庭上,李某的父母辩称,本案发生在放学排队时学生人数较为集中的狭窄走廊上,本身这一地点就容易发生踩踏、肢体冲突、挤压等事件,而当时学校老师未在现场监督维持秩序,也没有发现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及时制止与处理,导致两人相互推搡打架受伤,故被告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张某在排队时不遵守规则有插队行为,才导致了李某同其发生争执进而两人打架,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其应和李某一起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小学辩称。学校每周都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已经尽到保护义务。况且张某和李某是在放学排队时打的架,不属于学校监管范围,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现点被告小学还向法庭提供保险单及投保花名册各一份,证明小学为在校学生投保的情况。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属于突发事件,学校根本没有时间发现和制止,学校已经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原告的伤害应当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且公司虽然承保了事发小学的校方责任险,但根据双方的约定,该小学应在承担责任后提供相应材料向公司理赔,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
A
张某和李某放学排队打架时,仍处在校方监管范围内
B
李某父母的辩解中认为学校应承捏责任,法庭应予以支持
C
李某对张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D
学校开展了安全教育,并为学生投保,本案中学校的保护责任已经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E
根据案发时的实际情况,应由张某、李某、组织放学的教师三者共同承担本案所涉的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金标尺答案】A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归责原则等相关知识。
A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材料中。张某和李某在学校过道排队,因此仍属于校方监管范围。说法正确,符合题意。
B项: 本案属于李某和张某在校内的打架斗殴事件,李某和张某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李某推到并猛踢张某,导致张某受伤严重。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学校。故法院不应采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说法错误,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材料中,李某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属于未成年学生,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说法错误,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校方责任保险属于事后救济,因此,学校购买保险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说法错误,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E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材料中,组织放学的教师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此时造成的学生伤害,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后学校可对任课老师进行追偿。说法错误,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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