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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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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预备
D
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张某准备了锄头和刀,因为意志外(被警察抓获)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张某为了犯罪准备了犯罪工具,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不构成犯罪未遂。
B项: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D项: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张某只是准备了犯罪工具,未达到既遂的状态。
【提示】尽管张某已经实施了企图杀害钟某的一系列准备行为,但张某未见到钟某,行为尚未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就不应被认定为已经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