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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 金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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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决定受理此案
B
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
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
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区政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故应以区政府为被告。故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