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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预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

A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

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预告登记和抵押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故本题答案为C。